劳动合同的主体
劳动者: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,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、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指用人单位的“富余人员、放长假”的职工,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、带薪上学人员、请长期病假人员、停薪留职人员,被派到合资、参股单位人员,以及企业、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、厂长或经理、工会主席等。
用人单位:根据劳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,个体、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;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;特殊类型经济组织,如租赁经营(生产)、承包经营(生产)的企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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